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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好医生被诉商标侵权,一审判决结果值得商榷”

发布日期:2021-04-20 01:12:02 浏览:

四川好医生和平安集团平安好医生向聘用人员授权的商标权诉讼一直受到公众和媒体的关注。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平安企业停止采用象征性平安好医生、好医生字体,赔偿四川好医生300万元,并在《中国顾客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驳回四川好医生认定为驰名商标等其他诉讼请求。

“平安好医生被诉商标侵权,一审判决结果值得商榷”

作为商标行业的律师,在审查一审判决、旁听二审开庭后,我认为一审判决的结果确实有以下几点。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医生和图商标与平安好医生的构成相似是有争议的。 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判定两个商标是否相似,最重要的是顾客是否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混淆误认。 实际上,好医生和图中的商标与平安好医生在音、形、义等构成要素上有所不同。 最重要的是,平安好医生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是平安二字,平安集团打造的平安商标知名度在互联网大健康平台服务上的延续,这个服务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和资费群体。 好医生本身只是共同的语言,意思是医术高明的医生。 平安好医生不会从来源上与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业被药品录用的好医生混淆或误认。 商务审计师对这个近似问题也是这样认定的。 换言之,从普通公众的认识能力来说,看到平安好医生的商标,几乎不会联想到其服务来自四川省的企业。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医生和图商标与平安好医生的构成相似是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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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审判决认定药品和医疗app服务应当考虑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 尼斯商品分类表将两者分为两大类。 目前的医药系统也是药品生产、药品零售服务和问诊服务完全不同的领域,分为生产、流通和就诊服务。 药品制造商不得从事其他药品的销售,提供就诊服务的医生也不得去生产和销售药品。 药品制造商和零售商不能帮助客户看病、对症下药,医生也不能直接向患者卖药。 从药品和医疗服务的功能、销售渠道、费用对象等各方面来看,有一部分重叠但本质上的不同。 平安好医生主要提供医疗app平台服务。 也就是说,患者与医生或药店构建网络信息表达平台的经营者与常规医疗服务有一定差异,不能与药品制造商混淆。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药品和医疗app服务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是值得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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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一审判决禁止平安企业立即象征性地采用平安良医生的好医生字体。 正确的判决必须是可行的判决。 本案一审判决平安企业立即停止象征性地采用平安好医生的好医生字体。 那么,什么是象征性招聘?什么样的形式被象征性地采用? 什么形式不是象征性的采用? 判决被象征性采用的概念没有任何定义,判决书可能不会被强制执行,一审判决结果留下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事实上,在一审判决语境下,平安企业仍然可以合法聘用平安良医生和良医生的字体,但法院有必要进一步区分非象征性聘用和象征性聘用的情况。 因此,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应解释和界定相关学理性概念的用语,以免误导公众和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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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关于平安企业的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混同的误认,《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要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同和误认,一审判决以法律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代替可能是法律适用的错误。 虽然容易混淆的误认在程度上提出了明显的高要求,但一审判决被存在可能性所取代,明显降低了法律规定的程度要求,扩大了四川省好医生企业对商标的保护范围。 个人认为二审法院应该纠正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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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比较一审判决的上述值得商榷之处,以期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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